桂林市第二技工学校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中央组织部《党费收缴使用管理规定》精神,制定本制度。
1、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在职党员教职工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2、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3、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原则上每月15日为党员集中缴纳党费日(如遇双休日,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戚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4、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支部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5、党支部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6、党费必须由各党支部的组织委员收取管理,建立专账,至少每季上缴一次给党总支部,总支部至少每季度上缴一次党费给局机关工委。
7、党支部组织委员收缴党费要认真填写党员党费收缴登记证,按要求办理收缴手续,注明金额、交纳日期、经办人签字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