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自治区人民政府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的管理,规范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的评选与发放,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19】3号)(附13《自治区人民政府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实施细则》)的文件精神,现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激励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设立自治区人民政府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以下简称“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进行奖励。
第三条 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在校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第五条 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要求。
1.我校全日制学历正式学籍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学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二)学习成绩要求。
1.根据上一学年的学习成绩排名与操行分成绩排名均位于班级总人数前20%的,可以申请自治区人民政府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
2.学习成绩排名或操行分成绩排名超出前20%,但均位于前40%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方可申请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
(1)国家、自治区技能竞赛三等奖(含三等奖)以上获得者,地市级技能竞赛二等奖(含二等奖)以上获得者;
(2)地市级以上(含)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获得者;
(3)取得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者。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六条 根据市教育局当年下达到我校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名额,按照班级人数的多少来分配各班评选名额。
第四章 奖学金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同一学年内,申请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九条 学校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的申请与评定工作按以下流程进行:
(一)10月10日前,各班根据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的申请条件及学校下达至各班的推荐名额,在班上进行公开推荐,向学校提出符合申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奖学金条件的学生推荐名单。
(二)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根据各班推荐名单进行汇总、统计,提出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评定,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三)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获奖学生信息形成《自治区人民政府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上报桂林市教育局相关部门。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条 学校于11月30日前通过获奖学生个人银行账户将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一次性发放到获奖学生手中,同时颁发自治区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获奖学生确认领取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当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须在《自治区人民政府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在校内召开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表彰大会,表彰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鼓励学生立志成才,宣传党和政府对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优惠政策。同时,教育获奖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国家法律,严禁抽烟、喝酒、购买奢侈消费品等高消费行为,一经发现,学校将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建立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信息档案,将《自治区人民政府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及附带证明材料、《自治区人民政府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公示表》及公示现场照片、《自治区人民政府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发放凭证等材料一并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根据最新的自治区政府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政策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桂林市第二技工学校
二〇一九年十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