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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第二技工学校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发布时间:2020-10-15    浏览数:1342

桂林市第二技工学校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章程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调整职业院校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19]25)等要求,做好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制定了《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为规范我校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中职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公正、公平、公开,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职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全日制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三条 中职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请中职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约》,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道德风尚、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第五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年级要求: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学生可以申请中职国家奖学金。

()成绩表现等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位于年级同一专业前5%(5%)的学生可以申请中职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位于年级同一专业排名未进入5%,但达到前30%(30%) 且在道德风尚、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可以申请中职国家奖学金,同时需要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由学校审核后加盖学校公章。学习成绩排名未进入30%的,不具备申请资格。

“表现特别突出”主要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等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职业技能竞赛或专业技能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世界技能大赛取得优胜奖以上和入围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集训队及国际性职业技能竞赛获前8名,在中国技能大赛等全国性或省级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优秀名次(一类职业技能大赛前20名、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前15)。在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专业技能竞賽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省级选拔赛获得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3.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4.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及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体育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的主力队员。

5.在重要艺术展演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非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全国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或同等水平比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或前三名奖励;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全国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或同等水平全国性及国际性比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或前三名奖励,以上展演(比赛)省级遴选获得二等奖及以上或前二名奖励。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6.获省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杰出青年、五四奖章等个人表彰或荣誉称号。

7.参加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文明风采优秀作品展示展演的个人或集体项目主要创作人员。

8.在创业等其他方面有优异表现的。


第三章 评审程序与要求

第六条 评审程序

(一)由各班班主任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填写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学校成立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组织中职国家奖学金申请受理、评审等工作,提出本校当年中职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三)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31日前,中等职业学校将评审结果按照程序分别报送市级、省级教育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七条 中职国家奖学金评审要求:

()材料的完整性。主要是指上报材料是否及时、齐全、完备。

()程序的规范性。主要是指中职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条件的相符性。主要是指入选学生的综合表现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与管理

第八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于每年1231日前将中职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九条  学校在校内召开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表彰大会,表彰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鼓励学生立志成才,宣传党和政府对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优惠政策。同时,教育获奖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国家法律,严禁抽烟、喝酒、购买奢侈消费品等高消费行为,一经发现,学校将严肃处理。

第十条 建立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信息档案,将申请表及附带证明材料、公示表及公示现场照片、获奖名单等发放凭证等材料按年度建档备查。


                     第五章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桂林市第二技工学校

二〇一九年十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