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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第二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8-15    浏览数:1431

桂林市第二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我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落实国家《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文件精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在我校就读的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

(二)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我校一、二年级全日制在校学生的20%确定,优先资助在我校就读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学生、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子女、孤儿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受艾滋病影响致困家庭子女,以及遭遇不可抗力及其它特殊情况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家庭子女。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为平均每生每年2000元。其中困难等级一等学生为每生每年3000元,用于资助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等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困难等级二等学生为每生每年1000元,用于资助集中连片地区农村学生和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学生。困难等级以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结果为依据。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5.学习态度端正、学习努力。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认定方法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文件精神及学校的实际情况,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需经过困难认定。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进行动态调整。

认定工作程序为:

(一)宣传告知。

(二)个人申请。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三)身份核验。学校通过内部调查、信息共享等方式核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份,与四部门的大数据比对数据可作为认定材料。

(四)学校认定、结果公示等环节。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对提交的申请材料,开展认定工作。根据文件精神,将家庭困难学生情况分为三类,具体认定标准为:

1、特别困难。指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含2016年及以后年度脱贫的建档立卡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等。此类学生享受一等助学金资助。

2、突发事件特殊困难。指家庭遭遇重大疾病、重大自然灾害和事故突发事件,导致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认定受助档次。

3、比较困难。指一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学校依据学生家庭情况和本地区经济状况水平而定。此类学生享受二等国家助学金资助。

(五)结果公示。学校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公示5个工作日。对提出的异议进行复核和动态调整。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与发放程序。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每学期动态调整,具体流程如下:

(一)学生在新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后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学生本人填写《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并在表后附以下佐证材料:

1、学生户口簿地址页复印件(户号页)

2、学生户口簿户主页复印件

3、学生户口簿本人页复印件

4、学生身份证复印件

(二)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依据家庭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对申请人员进行困难认定,并对认定结果和档次进行公示。

(三)学校资助办公室对各申请名单进行资格审查。

(四)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享受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并将结果名单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五)学校资助办公室在《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中,对受助学生进行助学金申报和审核工作,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六)学校财务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并将储蓄卡发放至受助学生手中。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向学生收取金融部门规定外的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期发放,每学期按5个月计,通过学生银行储蓄卡发放给学生。

第十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学校助学金评审、发放和报表编制等工作,确保学校助学金准确、及时地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一条 如发现申报中存在弄虚作假的问题, 一经核实立即取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收回资助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101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