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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桂林市就业补助资金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5-17    浏览数:3180

关于印发《桂林市就业补助资金职业培训

补贴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桂林市就业补助资金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516


桂林市就业补助资金职业培训

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自治区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社〔201613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职业培训在符合条件的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岗位技能培训也可在企业所属培训学校)开展,分为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岗位技能培训等。

享受补贴人员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且不得与失业保险的职业培训补贴重复享受。拨付给补贴对象的就业技能培训补贴不得超过其参加培训所支付的费用。

第三条  职业培训补贴的对象

(一)就业技能培训:贫困家庭子女(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城镇零就业家庭子女,下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

(二)创业培训:五类人员。

(三)劳动预备役制培训: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

(四)岗位技能培训: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高级技师培训的企业职工,企业新录用五类人员。企业新录用五类人员,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在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签订之日起1年内完成培训;已参加技工院校中期培训的贫困家庭“两后生”等。

本细则所称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是指农村劳动者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16-60周岁;女:16-55周岁),有参加职业培训和转移就业愿望的劳动力;高校毕业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校(不含高职院校)毕业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时所在自然年,即11日至1231日。

第四条  培训机构

具备资质条件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机构,可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申请,经当地人社部门组织考核评估,符合条件的,可认定为定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定点创业培训机构。

设区市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可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定点培训,培训管理监督及补贴申领审批等遵循属地管理原则。

培训项目实行政府采购的,从其规定管理。

第五条  培训模式

(一)开班申请模式

定点培训机构根据各地年度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办班。每期培训班应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向办班所在地人社部门提交开班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班。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培训的,不能申领培训补贴。开班申请需提交开班申请表、培训学员花名册和学员信息材料、培训计划和课程表、教材使用和技能鉴定计划、教师安排和教师资质材料等。

(二)政府购买服务模式

1.就业技能培训应按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和政府购买服务目录规定实行政府采购。由各级人社部门作为购买主体,根据《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意见》(市政办〔20158号)和市财政局《关于修订桂林市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2015年)的通知》(市财综〔201618)的有关规定,采取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方式确定供给主体,并结合本地职业培训的实际情况,与中标的定点培训机构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培训人数、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要求、培训合格率、培训后就业创业率、培训补贴标准、补贴资金支付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并将合同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市人社局作为市本级就业技能培训服务购买主体,每年负责对市本级(不含临桂区)就业技能培训机构的采购,确定培训服务供体,购买培训服务合同由市人社部门与中标的定点培训机构签订;各县(含临桂区)人社部门可在市级采购中标单位中进行遴选,也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开展政府购买培训服务的采购工作,并和中标的定点培训机构签订培训合同。

政府购买就业技能培训服务和效果采用动态采购的办法进行。采购结果执行至20191231日止。

2.创业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新型学徒制培训、岗位技能培训由各级人社部门根据定点培训机构服务能力和培训需求情况,委托符合条件的定点培训机构(企业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可以委托企业所属培训机构)开展,并签订培训协议,明确培训人数和培训要求。

3.政府购买扶贫攻坚职业培训服务。必须把扶贫攻坚职业培训纳入培训范围。建档立卡扶贫对象短期职业培训实行“奖补”相结合的原则进行,扶贫对象可自主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的,申请培训补贴;获得国家承认并可在网上查证的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国家奖励,奖励方法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贫困地区劳动力短期技能培训以奖代补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开办发〔20156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定点培训机构组织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的,年培训建档立卡扶贫对象的人数必须占每个培训项目年培训总人数的20%以上;贫困家庭“两后生”参加结对帮扶的技工学校开展的短期、中期技能培训,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技工院校结对帮扶贫困家庭“两后生”职业培训专项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桂人社发〔20164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家庭“两后生”参加中期就业技能培训相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发〔201674号)等文件精神及相关规定执行;鼓励开展新型学徒制的企业招用贫困家庭新成长劳动力开展学徒制培训。

4.政府购买培训服务效果。人社部门对职业培训实施全过程的绩效目标管理。由政府购买的各类职业就业技能培训,年内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率或创业培训合格率不低于80%;就业技能培训合格后6个月内就业创业率不低于30%

第六条  培训时间和方式

(一)以获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为目标的就业技能培训和企业新录用员工岗位技能培训,分为一、二类专项职业能力培训,培训时间分别为4030学时。专项职业能力项目不在国家颁布实施范围的,由市职业能力鉴定指导中心(市工人技术教研室)根据我市实际需要制定目录,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二)以获得初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为目标的就业技能培训和企业新录用员工岗位技能培训,分为ABC类职业(工种),培训时间分别为15010580学时。以获得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为目标的技能培训,还应遵循相关的培训条件规定。

(三)劳动预备制培训时间为1学年(按10个月计)。

(四)以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为目标的创业培训,培训时间按创业培训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1-2年,补贴时间不超过2年。

(六)就业技能培训的方式、内容按照培训大纲和技能鉴定要求确定,包括理论培训和技能实训(有条件的可安排实习),理论培训不能超过总培训课时的40%;创业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的方式、内容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要求进行;岗位技能培训根据企业岗位生产实际要求,结合技能培训大纲要求,由企业和培训机构共同确定培训内容;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内容包括专业理论知识、操作技能、规范、安全生产职业素养,以企业为主导,培训机构共同参与,采用企业导师带徒与工学一体化教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培养。

职业技能培训每天课程安排不能超过7个标准学时,1个标准学时包括45分钟的教学时间和15分钟讨论或休息时间。

第七条  培训补贴标准

(一)就业技能培训

1培训结束后,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一类补贴标准为500元;二类补贴标准为400元;三类补贴标准为300元。

2培训结束后,取得初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按ABC职业(工种)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级别分别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

A类职业(工种):培训后取得初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1500元的补贴;培训后取得中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1800元的补贴;培训后取得高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2200元的补贴。

B类职业(工种):培训后取得初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1300元的补贴;培训后取得中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1500元的补贴;培训后取得高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1800元的补贴。

C类职业(工种):培训后取得初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900元的补贴;培训后取得中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1200元的补贴;培训后取得高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1500元的补贴。

拨付给补贴对象的就业技能培训补贴不得超过其参加培训所支付的费用。

(二)创业培训

1.参加SYB培训,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1100元的补贴。

2.对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创业人员,参加“改善企业培训”(IYB培训)、“扩大企业培训”(EYB培训)和网络创业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800元的培训补贴。

3.参加创业模拟实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300元的培训补贴。

拨付给补助对象的培训补贴不得超过其参加培训所支付的费用。

(三)劳动预备制培训

对取得国家职业资格劳动预备制学员的培训费,按承担培训任务技工院校的层次,分别给予:1.普通技工院校文科类学员3100/学年.人、工科类学员3500/学年.人;2.自治区重点技工学校文科类学员3500/学年.人、工科类学员4000/学年.人;3.国家重点技工学校文科类学员3800/学年.人、工科类学员4200/学年.人;4.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文科类学员4000/学年.人、工科类学员4500/学年.人的补贴。

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除了给予培训补贴外,按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

(四)岗位技能培训

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定点培训机构进行岗位技能培训的,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对企业给予一定的职业培训补贴。

1.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标准一般可按企业支付给培训机构培训费用(以培训费发票为准)的60%确定,每人每年的补贴标准原则上应控制在4000-6000元的合理区间。以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为目标的技能培训按4500//年的标准给予补贴;以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为目标的技能培训按5500//年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培训时间超过1年不满2年的,不足1年部分按月计算。培训后未能取得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

2.技师、高级技师培训合格并取得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根据A、B、C职业(工种)分别按6000元、4500元、35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3.企业新录用员工职业技能培训,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定点培训机构进行,培训费用由企业先行支付培训机构(以培训费发票为准),培训结业后根据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和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对企业给予一定的职业培训补贴:

培训后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培训补贴标准按同类职业(工种)同等学时的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的补贴标准的60%执行。

培训后未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但企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培训后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但企业未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培训补贴标准按同类职业(工种)同等学时的补贴标准的30%执行。

培训后未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且企业未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不给予补贴。

第八条  补贴方式

(一)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

培训后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培训补贴由培训机构代为申请。实行个人“先垫后补”的办法,即由个人先行缴费参加培训,培训补贴直接拨付给个人;贫困家庭劳动力(子女)参加培训的或培训班学员中有50%以上为贫困家庭劳动力(子女)的,本班次所有培训学员(含非贫困家庭培训对象)可由培训机构垫支,培训补贴直接拨付给垫支机构。

职业培训学员中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超过总人数50%的培训班次,可简化手续,由人社部门审核开班,并可由培训机构垫付该班次全体学员的培训费,培训合格学员经培训机构介绍实现就业,签订就业合同一年以上的,按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所需资金由当地人民政府从就业资金中列支。

(二)劳动预备制培训

实行“先垫后补”的办法,培训费直接拨付给培训机构,生活费直接拨付给个人。

(三)岗位技能培训

拨付给企业。

第九条  职业培训补贴申领方式

(一)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五类人员培训合格后由培训机构统一向开班审批(备案)的人社部门、财政部门申领培训补贴。申领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

1.从广西职业培训管理信息系统输出的《职业培训学员名册》复印件;

2人社部门审批的开班申请复印件(含本期职业培训的教学计划和课程表);

3职业培训补贴个人申请表;

4身份证复印件;

5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下同)复印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提供《学校证明》或《学生证》复印件;

6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7定点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8培训考勤表;

9定点职业培训机构为培训人员垫支培训费用并申请补贴的,应提供培训机构和其签订的《培训经费垫支并代为申请补贴的协议书》,贫困家庭劳动力和子女还需提供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扶贫手册》或城乡低保家庭的《低保审批表》或城镇零就业家庭的《零就业援助卡》

10.个人银行账户信息或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等;

11当地人社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职业培训机构为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代为申请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初高中毕业证书复印件;

3.培训机构代为申请协议;

4.城市低保家庭学员的生活费补贴申请材料还应提供《低保审批表》。

(三)企业新型学徒制、技师、高级技师培训、新录用五类人员培训补贴由企业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

1.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复印件;

2.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

3.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

4.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企业在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前,还应将培训计划(含培训课程表)、培训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有关材料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上述各类培训补贴资金申请,应在培训合格后3个月内由培训机构或企业向当地的人社部门提交申领材料,经人社部门对五类人员和企业在职职工个人申请的培训补贴或生活费补贴资金经公示5天无异议后,送同级财政部门并按规定支付到申请人本人个人银行账户或培训机构单位账户;对企业和培训机构代为申请的培训补贴,支付到企业和培训机构单位账户。

申请补贴使用的各类表格,由市人社局统一制定使用。

第十条  培训和资金管理

(一)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按班级管理的模式开展培训,每班培训学员人数分别不超过55人、30人。各级人社部门要对培训过程和技能鉴定过程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对每期培训班开展不少于2次的实地检查,并认真填写《职业培训现场督查情况表》。

(二)各级人社部门要认真审核补贴申领材料,培训机构出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期培训班的补贴申领资格,追回已拨付的相应班次培训补贴,责令机构退还培训学员已经缴纳的培训费用,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1.未按批准的职业(工种)开展培训的,或未按职业培训教学计划进行教学,造成不良后果的;

2.培训补贴资金申报材料与开班申请、教学计划、政府购买服务协议条款及实地检查材料不符,培训过程弄虚作假的;

3.将定点培训项目委托、转包给其他培训机构和个人的;或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与他人合作开展培训的。

(三)各级人社部门对定点培训机构提供的培训服务实行全过程跟踪监管,依据职业培训的有关规定对职业培训机构提供的服务每年进行一次检查,时间安排在次年的第一季度进行。检查不合格的,不再购买培训服务。

各类职业培训定点机构应严格按照职业培训要求提供培训服务,并保障服务质量和效果。培训机构需向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进行年度考核:

1.全年开展培训的情况总结(附中标通知书、人社部门签约合同);

2.培训统计表(含培训班次、种类、培训人数、鉴定合格人数、实现就业创业人数);

3.享受培训人员花名册;

4.培训后实现就业创业人员的信息材料。实现就业的,提供劳动合同,或缴交社会保险费用的凭证,或人社部门认可的其他就业证明材料;实现创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

(四)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的管理规定,供给主体参与政府购买服务活动前3年内应无违法违纪行为;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的供给主体,3年内不得参与购买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培训资格:

(一)连续6个月未开展职业培训的;

(二)未按批准的职业(工种)开展培训的,或未按职业培训教学计划进行教学,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培训补贴资金申报材料、培训过程弄虚作假的;

(四)将定点培训项目委托、转包给其他培训机构和个人的;

(五)培训后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率和就业率低于50%的;

(六)严重违反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第十二条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培训机构的监管力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实地检查。凡违规操作、虚报、套取、私分、克扣、挪用各种培训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规依法追责处理。

第十三条  人社部门对申领补贴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要建立和完善资金发放台帐,做好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的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落实好政府采购等法律规定的有关规定,规范采购行为。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将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执行至20191231日止。

附件:部分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职业(工种)


附件

部分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职业(工种)

一、A类(培训时间为150个标准学时)

车工、铣工、磨工、镗工、高炉炼铁工、制冷工、铸造工、锻造工、焊工、金属热处理工、冷作钣金工、装配钳工、模具工、工具钳工、机修钳工、电工、汽车修理工、摩托车维修工、锅炉设备检修工、锅炉设备安装工、维修电工、手工木工、木工、机械木工、精细木工、制冷空调系统安装维修工、道路客运汽车驾驶员、道路货运汽车驾驶员、推土铲运机驾驶员、挖掘机驾驶员、农用运输车驾驶员、天车工、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工、起重工。

二、B类(培训时间为105个标准学时)

锅炉操作工、砌筑工、混凝土工、油漆工、钢筋工、架子工、抹灰工、瓦工、制冷工、农机修理工、中式烹调师、西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西式面点师、茶叶加工工、造纸工、美发师、美容师、家政服务员。

三、C类(培训时间为80个标准学时)

劳动关系协调员、劳动保障协理员、服装裁剪工、服装缝纫工、保安员、保育员、育婴员、养老护理员、茶艺师、评茶员、盆景工、草坪建植工、花卉园艺工、眼镜验光员、眼镜定配工、竹制品加工工、电子商务师,化妆师。

备注:所开展培训工种必须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中,凡是属于取消职业资格的项目,不属于培训补贴项目。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7516日印发